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尚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二小区A6栋3-7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彬诉被告贵州尚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原告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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