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徐昌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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