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诉被告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波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波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被告陈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诉被告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波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波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