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德龙,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相诉被告刘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大相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被告刘德龙,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相诉被告刘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大相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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