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永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税远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志会(又名严老六),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邓小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德、范永追诉被告严志会、邓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正德、范永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范正德、范永追负担。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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