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宇,住重庆市。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平安诉被告卢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平安于2015年7月24日以诉讼对象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汪平安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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