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小川,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诉被告梁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敏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被告梁小川,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诉被告梁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敏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