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与刘明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3
原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木瓜镇中山村。

被告刘明生,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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