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吉琴(又名杨晓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朝义,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平诉被告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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