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号李太平诉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3
原告李太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吉琴(又名杨晓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朝义,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平诉被告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