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梁某某,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