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桐梓县红花园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3
原告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赖献华。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花园采石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花园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退还原告四川先为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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