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天寅,年龄不详,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荣诉被告张天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被告张天寅,年龄不详,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荣诉被告张天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