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溱龙路德利大厦。
负责人代小平,经理。
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12号。
法定代表人代小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英诉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启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启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退还原告刘启英。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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