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安会要求宣告张绍英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申请张绍英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安会要求宣告张绍英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申请张绍英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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