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进升,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飞诉被告胡进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双飞于2015年5月19日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双飞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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