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4号黄恩芬诉曹树荣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2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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