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邦伦,约5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令狐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英诉被告刘邦伦、令狐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德英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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