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1号胡荣金、王守利诉夏禹瑾、彭前霜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2
原告胡荣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王守利,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至刚,男,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禹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彭前霜,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金、王守利诉被告夏禹瑾、彭前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荣金、王守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胡荣金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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