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冲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蔡龙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祥诉被告蔡冲义、蔡龙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永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永祥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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