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童峥忠,系原告亲友。
被告李梦林,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地习水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伟诉被告李梦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惠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惠伟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委托代理人童峥忠,系原告亲友。
被告李梦林,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地习水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伟诉被告李梦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惠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惠伟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