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朝均,重庆市壁山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世江诉被告甘朝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世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世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世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阮世江负担。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被告甘朝均,重庆市壁山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世江诉被告甘朝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世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世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世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阮世江负担。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