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太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万与被告郑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碧万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太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碧万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碧万撤回对被告郑太源的起诉。
审判员 黄培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蔚
")被告郑太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万与被告郑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碧万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太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碧万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碧万撤回对被告郑太源的起诉。
审判员 黄培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