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8号黄青友诉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第三人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1
原告黄青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住所地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黎胜勇,系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黎阳刚。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梓县茅石镇新桥街上。

法定代表人梁龙洪,系村委会负责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黄青友诉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第三人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青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青友负担。

审 判 长  王喻庆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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