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木瓜镇中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体永诉被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体永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体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敖体永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天英
")被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木瓜镇中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体永诉被告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体永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体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敖体永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