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镇云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万发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万发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万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万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桐梓万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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