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昭辉,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其诉被告罗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其于2015年12月9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陈小其。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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