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形余。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
被告张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会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郑大昌,贵州省余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宁诉被告张艺、杨会芬、郑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晓宁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晓宁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晓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晓宁承担。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卫 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