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7:10
原告赵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浦云江、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5月5日在余庆县龙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陈某某、陈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4月,原告赵某某被被告陈某某殴打后外出务工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陈某某、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某。

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2、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生育子女的事实。

被告陈某某对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陈某某辨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很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家信用社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在龙家信用社借款15 000元的事实。

敖溪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敖翔馨诚购买房屋并居住的事实。

残疾证。证明被告陈某某是残疾人。

户口薄。证明夫妻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原告赵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结婚登记档案和户口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明了双方是合法夫妻的,生育了一个子女的事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

对被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经原告赵某某质证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谈婚。2008年1月24日生育长子陈某某,双方于2008年5月5日在余庆县龙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2日生育次子陈某某。2012年夫妻双方在敖溪镇敖翔馨城购买商品房一套。2013年9月21日,夫妻双方向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 00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子女陈某某、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谈婚,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可以认定夫妻间已建立起了足够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是不理智的行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联系,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相互自我批评,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同时,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松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