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0号宋宗敏诉桐梓县鸿森煤矿、刘钊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0
原告宋宗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

被告刘钊和,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敏诉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刘钊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远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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