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
被告刘钊和,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敏诉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刘钊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远眺(代)
")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
被告刘钊和,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敏诉被告桐梓县鸿森煤矿、刘钊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远眺(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