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祝常亮、孔令芳、舒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09
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应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廷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祝常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孔令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舒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祝常亮、孔令芳、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祝常亮、孔令芳、舒华同意近期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原告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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