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0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王某某之孙。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毛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汪仕兵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石洪强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