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白树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荣义,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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