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琼与张兴华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09
原告何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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