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勇与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09
原告刘万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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