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松
")被告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