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冷玉坤,系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委托代理人冷玉坤,系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