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22
原告马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冷玉坤,系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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