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于明等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21
原告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花园(都市商城A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占周,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兴广(于明),男。

被告李发坤,男。

于兴广、李发坤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光林,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兴广(于明)、李发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以“被告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将工商户主体列为被告,由于被告主体不符合规定,仅起诉合同签订人于明和李发坤,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9.37元,减半收取8344.69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田友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