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刚诉胡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21
原告赵学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胡发荣,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永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刚诉被告胡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学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学刚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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