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光跃,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松诉被告李光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曾凡松。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行行
")被告李光跃,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松诉被告李光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曾凡松。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