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松与李光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20
原告曾凡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光跃,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松诉被告李光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曾凡松。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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