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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