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现华与桐梓县黄连乡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20
原告张现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元蒙,系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黄连乡煤矿,住所地:桐梓县黄连乡镇。

负责人陈福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龙,系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华诉被告桐梓县黄连乡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现华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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