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梅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