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永胜采石场。住所地:桐梓县水坝塘镇。
负责人陆远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超诉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永胜采石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超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贵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贵超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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