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谭
")被告邓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