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君贵与桐梓县立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9
原告江君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沈桂旺,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木瓜镇英台村。

法定代表人彭钊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系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君贵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君贵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君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君贵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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