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沈桂旺,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木瓜镇英台村。
法定代表人彭钊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系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君贵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君贵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君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君贵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