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建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远疆诉被告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远疆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远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兰远疆。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被告张建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远疆诉被告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远疆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远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兰远疆。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