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邱贵川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8
桐法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2号楼北1单元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付德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贵川,男,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贵川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于2015年10月19日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俊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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