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泽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何素全(又名何光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张开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堂、赵晓凤与被告谢泽勇,第三人何素全、张开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先堂、赵晓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先堂、赵晓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先堂、赵晓凤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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