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系原告何某某之夫,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杨某乙, 1963年 1月 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桐梓县人,系被告杨某乙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令狐某某,桐梓县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丙, 1972年1 月16 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桐梓县人,系被告杨某丙之妻,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杨某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杨某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何某某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何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甲、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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