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素诉被告杨小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7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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