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珍,贵州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城郊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城郊村。
法定代表人徐昌勇,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刘玉珍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城郊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向、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因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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